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8)辽031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路民与被执行人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玉萍、李奎晓、李奕霖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辽0311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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