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井生:本院受理原告韩京龙诉你和营口铭远五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班费3,5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诉调对接中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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