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3执异61号
兴仁县荣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行与兴仁县荣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伍维国、吴煌灿、吴文贤、黄文耕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伍维国对本院(2025)黔23执恢31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5)黔23执恢31号执行通知书第二项“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