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黔23执异69号

贵州黔灵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别平、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支行与被执行人贵州丰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灵菌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勇、陈乔陵、别平、秦彩云、涂秀锋、王玉芹、周自珍、张俊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2023)黔23执恢61-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贞丰县鼎昌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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