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王昕明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证(姓名:王昕明,执行公务证编号:210106149,有效期限2021.04.01-2026.05.31)和工作证(姓名:王昕明,工作证编号:1006104,有效期限2025.06.01-2030.05.31)于2026年1月20日不慎遗失,特声明作废。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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