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0304执30483号 申请执行人罗婷与被执行人赵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23202号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542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赵艳应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罗婷名誉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婷赔礼道歉(在其案涉微信朋友圈无屏蔽发布道歉声明,并连续保持30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执行人赵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本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赵艳负担。因被执行人赵艳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主要判决内容进行公告: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赵艳自2024年起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针对原告罗婷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侮辱性词汇、诽谤原告的个人品德、私生活,如出轨、水性杨花、阴险等,这些内容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舆论监督范围,且并非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被告赵艳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原告罗婷个人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的贬损,而这些信息的传播势必会对原告罗婷社会评价造成了实质性的降低。因此,被告赵艳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罗婷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鉴于被告系在微信朋友圈上发表案涉言论,为了更有利于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本院酌定由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关于原告主张公证费2800元、律师费20000元,该两项费用系其为维权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婷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婷赔礼道歉(在其案涉微信朋友圈无屏蔽发布道歉声明,并连续保持30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赵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本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赵艳负担;二、被告赵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婷赔偿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赵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婷赔偿公证费2800元;四、驳回原告罗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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