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3执异74号
贵州南江水利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南琥珀千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梅香、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义市盛达包装厂、贵州南江水利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追加李梅香为本院(2004)兴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梅香复议请求: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3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复议人海南琥珀千成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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