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南顺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南顺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渝0113民初16567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质保金25489.66元,并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965.5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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