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悬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何华,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642223196812030330
住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塞上家园11号
执行依据文书号:(2020)宁0105民初2104号
执行案号:(2021)宁0105执2610号
执行标的:15000.00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何华下落线索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元,奖励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发布费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1年,2026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书面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赏金领取条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线索等信息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人民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赏金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
4、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
5、有关人员提供线索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等结案的;
6、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7、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赏金情形的。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下落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方式:0951-3011672,17795185305(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丽子园北街路口向北50米
被执行人照片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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