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段尊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151.41元(从2023年1月起暂计至2025年3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维金932.04元(从2023年1月起暂计至2025年3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户内水费476.8元(从2022年11月起暂计至2024年12月);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水电费720.44元(从2022年11月起暂计至2025年1月);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暂计为7974.8元(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暂计至2025年3月,最后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之日止);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闽0213民初1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翔安法院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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