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华:由于你拒绝签收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建人社察告字〔2025〕9001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收到你反映建湖县古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将你辞退,你要求该单位赔偿的事项。经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建湖县古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你方提出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目前,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是处理你所提诉求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以及《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因本案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具有争议,故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现决定,对该案件予以撤销立案。你需先行通过法定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就你与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你可凭该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依法向我机关办理投诉登记。如你对本撤销立案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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