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执行人大连博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海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宏立达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大连宏立达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已作出(2025)辽0211执异7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王海全、刘凤霞为(2016)辽0211执23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2016)辽0211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未执行到位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11执异77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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