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4执38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赖美云与被执行人何微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2024)粤0304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即:本院认为,何微使用侮辱性语言直接对赖美云进行谩骂,极具恶意,情节恶劣。何微虽已删除相关帖子,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其行径已对赖美云的名誉造成损害,故赖美云请求何微在其两个微博主页和北京日报发表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15日,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两个微博主页和北京日报发表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15日;二、被告何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赖美云赔偿律师费25000元。三、驳回赖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何微逾期不履行致歉义务,赖美云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生效判决,现对上述判决内容予以公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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