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1民初22793号,重整再担保(海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L8DW190)、本融投资控股(海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Q2X5T21):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铭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维兴、冉茂和、重整再担保(海南)有限公司、本融投资控股(海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客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应维兴、冉茂和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原告货款1352079元、案件受理费10509.5元、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32507元)、资金占用利息(以15520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9日,以1352079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54843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重整再担保(海南)有限公司、本融投资控股(海南)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应维兴、冉茂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重整再担保(海南)有限公司、本融投资控股(海南)集团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违法减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原告货款1352079元、案件受理费10509.5元、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32507元)、资金占用利息(以15520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9日,以1352079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548434元)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不来领取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答辩期于开庭之日届满。并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B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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