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博、长春市超级演说家表演艺术有限公司、超演少年(长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陶陶等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超级演说家表演艺术有限公司、超演少年(长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林陶陶等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朱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作出(2025)吉 0102 执异 201、251、169、213、222、256、241、255、232、244、187、240、233、200、210、195、242、173、181、175、156、258、250、147、253、174、160、186、183、261、212、228、192、209、144、159、191、260、154号裁定:追加第三人朱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 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吉 0102 执异201、251、169、213、222、256、241、255、232、244、187、240、233、200、210、195、242、173、181、175、156、258、250、147、253、174、160、186、183、261、212、228、192、209、144、159、191、260、154 号执行裁定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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