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丕仲:原告邹西州与被告黄丕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303民初525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货款本金3055.68元及利息,利息以305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罚息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6年3月2日14时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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