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马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3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244.23元、支付利息22894.03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79244.23元欠款本金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马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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