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黔23执异66号

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建云与被申请人陈富快、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案外人)贵州世农肥业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贵州世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胡建云的追加申请。胡建云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23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重新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陈富快为(2022)黔23执恢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贵州世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欠付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恒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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