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霞、郑怀凤: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界新与被执行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霞、第三人郑怀凤(2025)新2201执异19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2201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霞、郑怀凤: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界新与被执行人新疆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霞、第三人郑怀凤(2025)新2201执异19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2201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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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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