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疆华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宣东:本院受理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哈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新疆疆华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宣东(2025)新2201执异18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220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且因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哈密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5)新220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复议申请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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