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李霞、孔德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鹿邑明道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豫1602执异4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2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张静、李霞、孔德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鹿邑明道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豫1602执异4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2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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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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