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健与被告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124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健借款本金45000元及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3年9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赵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健律师诉讼代理费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秀水河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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