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黑0183民初6123号 张艳斌:本院受理原告尚志市鑫荣农资商店与被告张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农药化肥款3.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亮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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