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2年4月28日,本院根据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的申请受理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2012年6月25日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原破产管理人作出的《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破产预测费用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案发生破产费用865800元。根据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原破产管理人做出的《提前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载明公司可用于分配的有效资产人民币672400元。根据现破产管理人报告,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名下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如下:1.原有变电所45平方米,原有变电所线路200米,电力变压器1台为电力设备,但涉及厂区周边用电,无法处置;2.原有平房297.5平方米和平房123.6平方米,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曾准备出售,但因房屋老旧不具有实际价值无人购买;3.原有磅房12平方米、原有办公楼384平方米、原有7户平房210平方米,已由锦州市政府修环路征用并补偿。根据2011年11月辽宁渤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的评估报告,经核算,当时修环路动迁部分总价值为477776.53元,机器设备评估总价值为40547元。现在公司可用于分配的有效资产为人民币518323.53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终结锦州市建筑构件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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