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黔23执异54号

黔西南州水泥厂: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兴仁供电局与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水泥厂、兴仁县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兴仁供电局的异议请求。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兴仁供电局不服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复议。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兴仁供电局复议请求:一、撤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3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或纠正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2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300万元的冻结措施。三、指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金额的实体认定重新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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