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公告

于国辉、周龙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红春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183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申请执行人赵红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5)黑0183执1100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通知你们向申请执行人赵红春履行给付欠款本金21400.00元、利息(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公告费400.00元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预缴纳执行费约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评估(询价)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终结执行裁定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可以随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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