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4)黑018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183执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你向申请人给付贷款本金113579.62元及利息,并承担公告费200元;责令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缴纳执行费约338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终结执行裁定等)、评估(询价)报告等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公告送达,你可以随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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