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深罗法执字第3649号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曾用名: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口岸支行)申请执行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01)深仲裁字第337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深圳市元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执行(2001)深仲裁字第337号裁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深圳市元复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查,裁定变更(2001)深罗法执字第36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市元复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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