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好日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国臣、谭力、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丁涛:本院受理异议人周新红与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好日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国臣、谭力、哈密市爱国北路聚源德火锅店、丁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及个人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2201执异190号、(2025)新2201执异196号、(2025)新2201执异221号、(2025)新2201执异222号、(2025)新22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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