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4执30966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与被执行人刘珊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5905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20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前述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刘珊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其使用的抖音账户公开发布经申请执行人李雪认可并经本院审查的道歉声明,向申请执行人李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至少保留七天,不得删除。因被执行人刘珊珊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判决主要内容进行公告:(2024)粤0304民初5905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原告与“叶海洋(迪仕艾普)”是否情侣关系显然属于二人的隐私范畴,被告刘珊珊擅自在“抖音”平台上对二人的关系进行肯定性的主观推测,且被不特定的其他用户所知悉,该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结合被告刘珊珊发布的案涉评论是对其他用户评论的回复,在视频的评论展示区并未直接展示,而是需要手动点击“展开回复”方能看到以及相应评论的点赞数相对较少,传播范围较小等情况,结合被告刘珊珊的具体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程度及原告的具体诉求,本院确定被告刘珊珊应通过其使用的抖音账户(抖音号:73105030994)公开发布经原告认可并经本院审查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至少保留七天,不得删除。(2025)粤03民终209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刘珊珊因与被上诉人李雪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59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雪以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其侵权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名誉权、荣誉权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刘珊珊在抖音评论区对李雪与“叶海洋(迪仕艾普)”的关系进行揣测并发表言论,足以使公众明确识别到李雪,这种未经核实的主观推测和公开传播行为显然侵犯了李雪的私密信息与隐私。其次,尽管该评论传播范围较小,但导致李雪的私人生活被公众关注和讨论,安宁生活受到影响,并致使社会评价受到贬损,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李雪名誉权的侵犯。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刘珊珊在抖音上的评论构成对李雪侵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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