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易凡商贸有限公司、曾国安、王安梨: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京东同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曾国安、王安梨为被执行人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渝0113执异18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曾国安、王安梨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曾国安、王安梨在未出资范围内向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2021)渝0113民初21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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