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邦破管字第74号
殷继林、夏美霞、袁庆隆、袁奇、魏如英、武宽慧、袁魏、韩香、甘玲、刘爱武、徐安、张晓霞、余珍、陆承伟、颜隽、周敬(管芮)、金伟龙、刘细谷(雷秋香)等:
2024年12月1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青梅、陈萍芳、汤少玉的申请,作出(2024)鄂12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青梅、陈萍芳、汤少玉对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的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鄂12破8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沪邦公司”)资料显示,沪邦公司曾与18户业主共签订了1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附18户业主及合同编号、已付维修资金情况)。因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已相应撤销上述19套房屋的网签手续。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规定返还所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鉴于18户业主身份已丧失,此前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予返还。
现管理人正式通知18户业主,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七日内,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前往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咸宁市市民之家一楼房管部门窗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管理人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代收程序,并协调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将已收业主所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退还至管理人账户,再由管理人向各位业主转付。如业主对本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依法以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纠纷之诉。
附:18户业主及合同编号、已付维修资金情况
⑴殷继林,合同编号XN2020013205,已付维修资金6231元;合同编号XN2020013203,已付维修资金6231元
⑵夏美霞,合同编号XN2020001349,已付维修资金6755.5元;
⑶袁庆隆,合同编号XN2021004799,已付维修资金6454.5元;
⑷袁奇,合同编号XN2021004798,已付维修资金6454.5元;
⑸魏如英,合同编号XN2021004796,已付维修资金7198.5元;
⑹武宽慧,合同编号XN2021004794,已付维修资金7198.5元;
⑺袁魏,合同编号XN2021004792,已付维修资金6511.5元;
⑻韩香,合同编号XN2021004791,已付维修资金6454.5元;
⑼甘玲,合同编号XN2020016324,已付维修资金5793.5元;
⑽刘笔武,合同编号XN2020016322,已付维修资金6411元;
⑾徐安,合同编号XN2021004803,已付维修资金6231元;
⑿张晓霞,合同编号XN2020009490,已付维修资金6204元;
⒀余珍,合同编号XN2020014775,已付维修资金6800元;
⒁陆承伟,合同编号XN2020013340,已付维修资金6454元;
⒂颜隽,合同编号XN2020016348,已付维修资金5793.5元;
⒃周敬、管芮,合同编号XN2022010343,已付维修资金5793.5元;
⒄金伟龙,合同编号XN2020001316,已付维修资金6756元;
⒅刘细谷、雷秋香,合同编号XN2020015137,已付维修资金6512元。
特此公告。
湖北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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