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2301破2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5日指定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6年1月26日,向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7号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831100;联系人:肖宇律师,联系电话:177995931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2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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