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破字第00004-6号
2012年4月28日,本院根据锦州一五五厂的申请裁定受理锦州一五五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锦州一五五厂资产自1997年起全部转入锦州新华石英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无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企业现有情况,属于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终结锦州一五五厂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2012)太民破字第00004-6号
2012年4月28日,本院根据锦州一五五厂的申请裁定受理锦州一五五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锦州一五五厂资产自1997年起全部转入锦州新华石英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无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企业现有情况,属于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终结锦州一五五厂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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