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本院受理原告陆福华诉被告刘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36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4000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6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曲塘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由审判员翟仁华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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