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平:本院受理申请人保山市五洲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与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保山市五洲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王远平、汪兴国为(2024)云0581执812号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5)云0581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汪兴国、王远平为(2025)云0581执81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汪兴国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款1771.4万元范围内对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由被申请人王远平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款228.6万元范围内对云南三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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