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黔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县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仁市水务局、兴仁市铭润水业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贵州黔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县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兴仁市水务局、兴仁市铭润水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25)黔23执恢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3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兴仁市水务局、兴仁市铭润水业有限公司为(2025)黔23执恢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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