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5]76号 王玉兰:你于2024年9月20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池西园12号1单元6层1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一)以及《执法局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房产方面第35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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