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厦门荣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厦门全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荣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厦门荣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全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3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635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7.1元,由厦门荣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213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202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