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4执262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女士与被执行人王瑜洁名誉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4民初13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前述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李女士赔礼道歉(其中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原告李女士认可并经本院审查),并使用“生死狙击家001”账号在百度贴吧平台、使用账号“月中阿喀琉斯”在微博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李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被执行人王瑜洁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主要判决内容进行公告:本院认定被告王瑜洁主观上存在过错,案涉行为客观上侮辱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原告自认被告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案涉言论均已删除,被告亦确认在所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原告的言论均已删除,故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到被告发送案涉邮件的起因,结合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应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其中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原告认可并经本院审查),并使用“生死狙击家001”账号在百度贴吧平台、使用账号“月中阿喀琉斯”在微博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内容,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李女士赔礼道歉(其中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原告李女士认可并经本院审查),并使用“生死狙击家001”账号在百度贴吧平台、使用账号“月中阿喀琉斯”在微博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内容,为原告李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女士支付公证费1199元、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