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公告

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张清海、申请执行人张美英、被执行人巴州红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在和硕县人民法院(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听证会,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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