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0304执19913号 申请执行人刘御恩、王静与被执行人徐静璇隐私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4民初29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前述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徐静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御恩、王静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查后须公布于被执行人徐静璇的小红书上,如被执行人徐静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则本院将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徐静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判决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本院认为,本案系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庭审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亲子关系信息属于二原告的私密信息,被告在未经二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小红书上发布关于二原告的亲子鉴定,侵犯了二原告的隐私权。二、关于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原告请求被告删除小红书上发布的案涉内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被告的小红书上公开发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小红书上的粉丝较多,发布的侵犯二原告隐私权的内容传播范围广,势必给二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特别是对原告刘御恩,其作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无关,隐私权更应受到加强保护,故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刘御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向原告王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静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删除其于2023年8月15日在小红书上发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及配文,关于网暴的回应,一个让自己老公‘喜当爹’这么多年的女人的话能信吗?对于无稽之事,不予回复,清者自清,唾面自干。二、被告徐静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御恩、王静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查后须公布于被告徐静璇的小红书上,如被告徐静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则本院将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刊登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徐静璇负担。三、被告徐静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刘御恩、王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000元。四、驳回原告刘御恩、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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