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贞: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丰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执行人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振强、孔红梅、王东成、樊建霞、临漳县东城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冀0402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邢志贞: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北京丰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执行人邯郸市博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韩振强、孔红梅、王东成、樊建霞、临漳县东城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冀0402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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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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