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一敏:本院受理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申请执行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504执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一敏:本院受理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山支行申请执行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504执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1月21日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