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黑0691执异64号 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翟羽:本院执行的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翟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变更迟云海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执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691执异6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黑0691执异64号 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翟羽:本院执行的大庆市人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翟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变更迟云海为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执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691执异6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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