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城、丁明珠: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富义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申请执行人王富义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5)黑0183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通知你们向申请执行人王富义履行给付借款本金21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810.00元、财产保全费1 690.00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预缴纳执行费约6 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评估(询价)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终结执行裁定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可以随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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