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0116****):本人何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渝0117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何伟借款本金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但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何伟现依法公告告知:请于本公告发布后3日内主动向何伟清偿全部债务(本金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20元)。若逾期未履行,何伟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将你质押在我这里的渝BW351W,奔驰牌小型轿车采取处置措施。车辆处置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本案债务,不足部分你仍须继续偿还,若处置所得超出债务金额,多余部分返还于你。特此公告。
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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