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相旭: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浦志强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5)黑018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5)黑0183执1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你向申请人给付欠款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公告费600元;责令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缴纳执行费约3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终结执行裁定等)、评估(询价)报告等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公告送达,你可以随时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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