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燕:陈瑞玲与郑玉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陈瑞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3月24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租金3233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房屋租赁押金1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8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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