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黔西南州水泥厂: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案外人)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水泥厂、兴仁县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兴仁供电局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黔2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贵阳鑫国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贵州金兴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024)黔23执恢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裁定在其接收兴仁县黄金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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